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2021年4月19日第七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治 理結構,加強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加深 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促進公司誠信自律、規范運作,提升公司的投資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深圳 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范性文 件及《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 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信息披露與交流,加強與投 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 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 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條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公司證券部為投資者關 系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司董事長為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總經理 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積極參加重大投資者關系活動。
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和授權發言人,負責 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組織和協調。
第九條 公司證券部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工作:
(一)建立公司內部協調和信息采集機制,及時歸集、匯總各部門及下屬公司提 供的公司生產經營、財務、訴訟等信息;
(二)在公司發生重大訴訟、重大重組、管理層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 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 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年度報告說明會、董事會會議的籌 備和相關會議資料準備工作;
(四)做好年報、中報、季報的編制、設計、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審核、編制公司面向資本市場的宣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傳材料、 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網站上及時披露與更新公司的信息,開設投資者互動交流的版塊, 解答投資者咨詢;
(七)接聽投資者來電,回復投資者電子郵件、傳真,接待投資者來訪,安排投 資者展廳及廠區參觀,及時、全面向投資者介紹公司情況;
(八)通過電子郵件、郵寄、互聯網和手機短信等渠道,與機構投資者、證券分 析師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關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規則的前提下,建立與投資者的重大事項溝通機制,獲得 股東的支持和理解;
(十)統計分析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的意見、建議 和研究報告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十一)維護和加強與相關媒體的合作關系,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引導媒 體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
(十二)與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與 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資者關系工作展開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公 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 關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 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 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做專題培訓。
第十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從業人員是公司面向投資者的窗口,傳遞公司在資本市場的形象,有關人員應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守信;
(二)熟悉公司戰略、運營、財務、產品等狀況,對公司有較全面的了解;
(三)具備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證券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熟悉證券市場,了解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五)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較強的協調能力;
(六)具有較強的寫作能力,能夠撰寫各種報告及其他各種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全體股東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經營秘密的基礎上 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 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 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 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 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 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 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十五條 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對象如下: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行業媒體和其他相關媒體;
(四)投資者關系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如下: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 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 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 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報告與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電子郵件;
(五)公司介紹、宣傳手冊、郵寄材料等;
(六)投資者咨詢電話和傳真;
(七)網絡、電視、報刊及其它媒體;
(八)接待投資者來訪調研、現場參觀;
(九)分析師會議、路演;
(十)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 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九條 在涉及訴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變動、盈利大幅波動、股票交易 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事件發生后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制定危機公關方案和投資者 溝通計劃,并積極組織實施,做好與投資者的溝通工作。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后十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 (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 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兩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 時間(不少于兩個小時)、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 名單等。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法律、法規和規范 性文件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 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突發事件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關系突發事件主要包括:媒體重大負面報道、重大不利訴訟 或仲裁、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經營業績大幅下滑或出現虧損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出現媒體重大負面報道危機時,董事會辦公室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匯報;
(二)跟蹤媒體,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的結果和負面報道對公司的 影響程度等綜合因素決定是否公告;
(三)通過適當渠道與發布報道的媒體和作者進行溝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閡, 爭取平穩解決;
(四)當不實的或夸大的負面報道對公司股價產生重大影響時,經董事長批準, 應及時發布澄清公告,必要時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臨時停牌;
(五)負面報道涉及的事項解決后,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四條 出現重大不利訴訟或仲裁危機時,董事會辦公室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經董事長批準,及時對有關事件進行披露,并根據訴訟或仲裁進程進行動 態公告。訴訟判決后,應及時進行公告;
(二)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就訴訟判決或仲裁裁定對公司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 經董事長批準,進行公告;
(三)通過以公告形式發布致投資者的信、召開分析員會議、拜訪重要的機構投 資者等途徑降低不利影響,并以誠懇態度與投資者溝通,爭取投資者的支持。第三十 條 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時,董事會辦公室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調查時,及時向董事長匯報并按監管要求進行公告;
(二)接到處罰通知時,及時向董事長匯報并按監管要求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出現經營業績大幅下滑或虧損時,董事會辦公室應針對不同情況分 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發事件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應當分析原因、影響程度, 并 及時公告;
(二)預計出現業績大幅下滑或虧損時,應當及時發布業績預告;
(三)披露業績預告后,又預計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情況差異較大的, 應當及時刊登業績預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報告中應對經營業績大幅下滑或出現虧損的原因進行中肯的分析, 并提出對策。如屬經營管理的原因,管理層應當向投資者致歉。
第二十六條 出現其他突發事件時,董事會辦公室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匯報,經 公司董事長批準后,確定處理意見并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后者有沖突的,按照后者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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